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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38條

主管機關查獲偽造或禁用之環境用藥,應通知製造、加工、輸入或販賣者,自通知書到達翌日起七日內將庫存品列冊,十五日內將市售偽造或禁用之環境用藥收回列冊,分別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點驗。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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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