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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第4條

環境用藥販賣業、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應登記下列事項: 一、許可執照字號。 二、公司行號名稱、地址、負責人。 三、營業場所地址。 四、貯存場所地址(無貯存場所者免登記)。 五、許可執照發證日期。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第一款許可執照字號規定如附表。 地方主管機關發現許可執照有誤寫或其他類此未符合本法及相關規定之顯然錯誤者,得隨時更正之,並通知限期換領許可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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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