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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貯存置放使用管理辦法 第8條

環境用藥原體限由持有相同有效成分製造許可證之環境用藥製造業者使用。但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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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