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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組織規程 第5條

本小組所需工作人員,由有關機關調派人員兼辦之,均受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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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