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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組織規程 第4條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環境部綜合規劃司司長兼任,承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之命,襄理本小組事務;副執行秘書一人,由執行秘書指派一人兼任,襄助執行秘書處理各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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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