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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規範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籌備處的組織、職責及運作方式,目的在於因應氣候變遷挑戰,推動相關政策與措施的規劃與執行。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4-05-17・共 7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籌設環境部氣候變遷署,以辦理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業務,特設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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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因應氣候變遷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執行及監督。 二、淨零排放路徑與國家階段管制目標政策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 三、溫室氣體減量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執行及監督。 四、氣候變遷調適政策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 五、溫室氣體盤查、碳定價與交易制度、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及執行。 六、氣候變遷國際公約與國際事務之參與、協調及推動。 七、氣候變遷減緩、調適技術應用之規劃及推動。 八、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九、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籌設事項。 十、其他有關氣候變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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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主任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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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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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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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處於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成立時裁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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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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