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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殯葬服務契約預收費用運用於殯儀館火化場認定管理辦法 第7條

信託業應依信託資金委託人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支應之項目、比率及金額運用信託資金。 信託業得於興建工程完成發包後,支應百分之三十工程經費;其餘部分於依本辦法規定移轉登記所有權後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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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