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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推動輔導辦法 第11條

辦理前條案件之審查,自收件之日起至審查完竣通知申請人之日止,不得 逾五個月。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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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