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生物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推動輔導辦法 › 第10條

生物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推動輔導辦法 第10條

補助款之數額,不得逾申請人為執行其產業化推動計畫所支付產業化推動 研究發展總經費二分之一,且每一申請人同一年度內之補助總額以不超過 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計畫總經費不得逾新臺幣一千萬元。 前項產業化推動研究發展費用以下列項目為限: 一、專職或兼職研究人員之人事費。 二、開發用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 三、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 四、技術移轉費。 五、國內、外差旅費。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生物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推動輔導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