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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推動輔導辦法 第5條

申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依公司法設立生物技術相關之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公司。 二、財務穩健,公司淨值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且非使用票據經拒絕往 來尚未期滿者。 三、於國內設有研究發展部門及足夠之研究發展專門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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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