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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故救濟審議會設置辦法 第6條

本會審議生產事故救濟事項時,得指定委員先行審查;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構)、專業團體或專家學者列席諮詢。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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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