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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故救濟審議會設置辦法 第7條

本會委員有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應自行迴避情形者,應自行聲明迴避;經發現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者,主席應請其迴避。 前項所定迴避於列席諮詢人員,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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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