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產業創新條例緩課所得稅適用辦法(105.09.06訂定) › 第3條

產業創新條例緩課所得稅適用辦法(105.09.06訂定) 第3條

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以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選擇全數緩課所得稅者,其股票發行公司於交付股票當年度經依規定送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適用緩課所得稅者,該股票發行公司應自股票發行年度起至所得人之所得課稅年度止,於辦理各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租稅減免明細表,並於辦理股票發行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下列文件: 一、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認定函影本。 二、董事會議事錄、股東會議事錄及公司登記或變更登記前、後之證明文件等增資資料。 三、當次認股之智慧財產權讓與或授權契約書影本,應載明智慧財產權作價總額、取得股票種類、每股發行價格及股數。 四、讓與或授權智慧財產權之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擇定適用緩課所得稅聲明書。 前項所稱所得課稅年度,為股票實際轉讓年度或帳簿劃撥至其往來證券商或保管機構之保管劃撥帳戶年度。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產業創新條例緩課所得稅適用辦法(105.09.06訂定)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依第三條規定選擇緩課所得稅之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應於股票實際轉讓或帳簿劃撥至其往來…第10條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第三條規定,我國創作人適用第四條規定及公司員工適用第六條規定…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所稱我國個人,指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人…第4條我國學術或研究機構依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以其自行研發且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5條依第三條規定選擇緩課所得稅之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應於股票實際轉讓或帳簿劃撥至其往來…第6條公司員工依本條例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取得股票並於規定限額內選擇全數緩課所得稅者,其股票發行…第7條公司員工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選擇緩課所得稅之金額,應以取得股票當年度或股票可處分日年度按時價計算…第8條本條例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所稱取得股票當年度及股票可處分日年度,依下列取得股票日或股票可處分日…第9條本條例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所稱新臺幣五百萬元總額,應以前條第一款之取得股票日及第二款之股票可處…第10條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第三條規定,我國創作人適用第四條規定及公司員工適用第六條規定…第11條股票發行公司應依本條例第六十七條之一規定,於股東轉讓、辦理帳簿劃撥之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上…第12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施行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2條看 產業創新條例緩課所得稅適用辦法(105.09.06訂定)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