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產業創新條例緩課所得稅適用辦法(105.09.06訂定) › 第2條

產業創新條例緩課所得稅適用辦法(105.09.06訂定)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我國個人,指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人。 本辦法所稱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指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行研發所有符合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範圍之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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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