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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 第32條

第 八 章 資金協助
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及協助創業投資事業,以促進國內新興事業創業發展。 前項創業投資事業之範圍、輔導、協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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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產業創新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3-1條為協助新創事業公司之發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依有限…

「資金協助」的其他條文

第29條為加速產業創新加值,促進經濟轉型及國家發展,行政院應設置國家發展基金。第30條國家發展基金之用途如下:一、配合國家產業發展策略,投資於產業創新、高科技發展、能資源再生、綠…第31條國家發展基金之來源,除國庫撥款外,其作業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以供循環運用。國家發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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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