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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 第30條

第 八 章 資金協助
國家發展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配合國家產業發展策略,投資於產業創新、高科技發展、能資源再生、綠能產業、技術引進及其他增加產業效益或改善產業結構有關之重要事業或計畫。 二、配合國家產業發展策略,融貸資金於產業永續發展、防治污染、節約能源、降低溫室效應及其他增加產業效益或改善產業結構有關之輔導計畫。 三、協助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有關計畫之投融資或技術合作支出。 四、協助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發展、農業科技發展、社會發展、文化創意發展、引進技術、加強研究發展、發展自有品牌、培訓人才、改善產業結構及相關事項所推動計畫之支出。 五、其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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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產業創新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4條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規劃建設、管理、經營及安全,除本條例規定者外,準用商港法第五條、第…

「資金協助」的其他條文

第29條為加速產業創新加值,促進經濟轉型及國家發展,行政院應設置國家發展基金。第31條國家發展基金之來源,除國庫撥款外,其作業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以供循環運用。國家發展基金…第32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及協助創業投資事業,以促進國內新興事業創業發展。前項創業投資事業之範圍、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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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