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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 第4條

本條例公布施行後一年內,行政院應提出產業發展綱領。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訂定產業發展方向及產業發展計畫,報行政院核定,並定期檢討。 各產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負責推動所主管產業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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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