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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
› 第6條
產業創新條例 第6條
第 二 章 基本方針
(刪除)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產業創新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2-2條
我國學術或研究機構以其自行研發且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歸屬其所有之智慧財產權,讓與或授…
「基本方針」的其他條文
第4條
本條例公布施行後一年內,行政院應提出產業發展綱領。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訂定產業發展方向及…
第5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訂定地方產業發展策略;訂定時,應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各中央目的…
第7條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或補助艱困產業、瀕臨艱困產業、傳統產業及中小企業,提升生產力及產…
第8條
行政院應就國內外經濟情勢對我國產業及其創新發展之影響,進行通盤性產業調查及評估分析,提出產業…
← 第5條
看 產業創新條例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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