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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 第5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訂定地方產業發展策略;訂定時,應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獎勵或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以推動地方產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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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