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產業創新條例 › 第56條

產業創新條例 第56條

中央主管機關基於政策或衡量產業園區內興辦工業人之經營需要,且經評估非鄰近商港所能提供服務者,得於其所核定設置之產業園區內,設置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 前項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設置,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交通部後,報行政院核定。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之劃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交通部、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後,報行政院核定。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指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
AI 白話解釋
← 第55條看 產業創新條例 全文第5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