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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 第69條

非屬第二條所定公司或企業之事業體,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準用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關於獎勵、補助或輔導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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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