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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
› 第71條
產業創新條例 第71條
第 十三 章 附則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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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產業創新條例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7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0-2條
為強化產業國際競爭優勢,並鞏固我國產業全球供應鏈之地位,於我國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
第23-1條
為協助新創事業公司之發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依有限…
第67-2條
適用第二十三條之一規定之事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由稅捐稽徵機關分別依各該款規定處罰:一、違反…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68條
本條例施行前,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定之工業用地或工業區,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第69條
非屬第二條所定公司或企業之事業體,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準用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
第70條
已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補助者,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覆享有本條例所定之租稅優惠、獎勵或補…
第72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第十條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70條
看 產業創新條例 全文
第7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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