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 第22條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22條

產業用地或建築物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 承租人於租賃期間無違反租賃契約情事,期滿有繼續租用之必要者,得優先承租,並應於租賃期滿前一個月以書面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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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