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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30條

擔保金之計算方式、標租租期、租期屆滿之優先續租、終止契約時回復原狀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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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