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 第35條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35條

產業用地及其地上之建築物,主管機關得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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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