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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 第36條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36條
社區用地之配售對象如下: 一、產業園區內被價購或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 二、產業園區內被價購或徵收之房屋所有權人。但以依本條例
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公告停止所有權移轉之日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者為限。 三、為配合產業園區開發,而被一併徵收之土地或房屋所有權人。 前項被價購或徵收之土地或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徵收所有權人)包含依土地徵收條例被價購、徵收或以其他方式喪失所有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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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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