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 第41條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41條

產業園區內土地或房屋,如因遺漏徵收或調整開發範圍而補辦徵收時,由原辦理配售機關按被徵收所有權人持有之權利價值,就產業園區內尚未配售之社區用地,依前條規定辦理配售。
AI 白話解釋
← 第40條看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全文第4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