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 第42條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42條

社區用地之配售作業程序如下: 一、計算社區用地開發成本及得申請配售面積上限。 二、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及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布,並受理被徵收所有權人申請配售。 三、計算配售土地之權利價值。 四、計算提供配售土地之總面積及總地價。 五、訂定分配原則。 六、訂定抽籤配售土地程序。 七、訂期辦理抽籤並通知受配人。 八、抽籤配售。 九、依抽籤配售順序,劃定受配人配售土地位置及計算面積,並繕造配售結果圖冊。 十、配售土地結果公布並通知受配人繳納地價。 十一、製發配售土地之產權移轉證明書件提供受配人辦理土地登記。 前項第二款公布期間,不得少於七日;申請配售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第一項第五款配售社區用地之分配原則及第六款抽籤配售土地程序,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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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