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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46條

社區用地依第三十七條配售及依前條出售後,如有剩餘者,主管機關得以出售或標售方式供興建住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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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