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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 第47條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47條
主管機關依前二條出售或標售社區用地時,其條件、程序、保證金、價金繳納期限、撤銷核准或撤銷得標資格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
第三條
至
第八條
及
第十條
至
第十四條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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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全文
第4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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