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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25條

公民營事業辦理受託業務,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規定終止契約者,一年內不得向各主管機關申請受託辦理第二條規定業務。 前項情形,原委託之主管機關應函知其他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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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