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 第12條

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12條

中央主管機關與申請人簽訂開發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施工地點、範圍。 二、施工內容。 三、開工及完工期限。 四、開發保證金金額。 五、開工前之準備。 六、施工不善之處置。 七、施工完竣驗收。 八、終止事項。 九、爭議處理。 十、其他約定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