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 第13條

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13條

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經核定後,如須辦理變更時,申請人應以書面說明變更原因、變更內容及其影響,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造地施工管理計畫辦理變更,應收取審查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地政機關測量錯誤或誤差,致原核定施工計畫須辦理變更。 二、配合政府興建之公共工程,致須辦理變更。 三、未涉及計畫實質內容調整。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