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 第14條

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14條

前條第二項規定之審查費基準如下: 一、申請變更計畫內容如有擴大造地範圍之情事,依第八條規定,就擴大造地範圍之面積收取審查費。 二、申請變更計畫內容如屬前款以外情形者,按次繳交審查費新臺幣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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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