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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3條

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開發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於該產業園區核定設置公告後,擬具申請書及造地施工管理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 前項造地施工管理計畫,應包括下列書件: 一、工程細部設計書圖文件及工程預算書。 二、工程施工計畫書。 前項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申請人得依產業園區開發需要,規劃分期分區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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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