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 第3條
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3條
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開發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於該產業園區核定設置公告後,擬具申請書及造地施工管理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 前項造地施工管理計畫,應包括下列書件: 一、工程細部設計書圖文件及工程預算書。 二、工程施工計畫書。 前項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申請人得依產業園區開發需要,規劃分期分區施工。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條
看 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