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 第4條

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4條

前條第一項規定之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住址、電話;其為法人者,應載明其名稱、營業所在地及負責人姓名。 二、設計人之姓名、營業所在地、執業證書字號及簽章。 三、築堤填海造地位置及計畫開發範圍。 四、築堤填海造地填築面積、計畫填築高程、平均坡度及坡向、填方數量及其來源、棄方數量及其拋棄地點。 五、預定施工期間。 六、工程費用。 前項申請書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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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