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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25條

土地所有權人依核定改善計畫完成建築使用者,得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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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