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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 第30條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30條
閒置土地所有權人未遵期提出改善計畫或屆期未與主管機關完成協商者,主管機關得為強制拍賣之書面處分。 前項強制拍賣書面處分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土地所有權人。 二、地段、地號及面積。 三、閒置土地強制拍賣之事由。 四、閒置土地查估市價審定之合理價格。 五、主管機關為辦理查估市價所支出之費用。 六、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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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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