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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 第17條
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17條
用電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
第八十七條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處罰: 一、違反
第九條
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
第十條
規定,或其僱用之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委託之檢驗維護業違反
第十條
規定。 三、違反
第十條之一
第一項規定。 四、違反
第十一條
規定。 五、違反
第十二條
規定。 六、違反
第十三條
第一項規定。 七、違反
第十五條
第一項規定。 八、違反
第十六條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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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全文
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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