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 第18條

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18條

主管機關得通知檢驗維護業申報或提供有關資料;必要時,並得派員檢查,檢驗維護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