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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再生醫療及刊播廣告審查費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申請再生醫療及刊播廣告審查費收費標準規範了申請再生醫療和刊播廣告審查的費用收取標準,目的是為了確保相關申請和審查工作的順利進行並予以經費支持。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5-12-11・共 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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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醫療機構依再生醫療技術及指定製劑管理辦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執行再生醫療技術者,每一申請案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 一、申請核准:新臺幣八萬元。 二、申請展延:新臺幣八萬元。 三、申請變更:新臺幣四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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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醫療機構依再生醫療技術及指定製劑管理辦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使用指定再生製劑者,每類申請案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 一、申請核准:新臺幣三千元。 二、申請展延:新臺幣三千元。 三、申請變更:新臺幣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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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醫療機構、細胞保存庫設置機構及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構,依再生醫療廣告及招募廣告刊播辦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再生醫療廣告及招募廣告刊播者,每一申請案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 一、申請核准:新臺幣二萬元。 二、申請展延:新臺幣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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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標準自再生醫療法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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