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申請再生醫療及刊播廣告審查費收費標準 › 第3條

申請再生醫療及刊播廣告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3條

醫療機構依再生醫療技術及指定製劑管理辦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使用指定再生製劑者,每類申請案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 一、申請核准:新臺幣三千元。 二、申請展延:新臺幣三千元。 三、申請變更:新臺幣一千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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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