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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再生醫療及刊播廣告審查費收費標準
› 第4條
申請再生醫療及刊播廣告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4條
醫療機構、細胞保存庫設置機構及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構,依再生醫療廣告及招募廣告刊播辦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再生醫療廣告及招募廣告刊播者,每一申請案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 一、申請核准:新臺幣二萬元。 二、申請展延:新臺幣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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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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