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科技通訊與數位 › 申請許可設立調頻廣播電臺審查費收費標準

申請許可設立調頻廣播電臺審查費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申請許可設立調頻廣播電臺審查費收費標準規範了申請設立調頻廣播電臺時所需繳納的審查費用,目的是為了辦理相關申請審查業務提供經費依據。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8-03-22・共 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廣播電視法第五十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本標準所定審查費,以新臺幣計算,其費額如下: 一、申請設立乙類調頻廣播電臺或分臺者:每件十五萬元。 二、申請設立甲類調頻廣播電臺者:每件五萬元。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依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資料,並於限期內送達者,不另收費。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審查費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溢繳外,不得要求退費。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 追蹤「申請許可設立調頻廣播電臺審查費收費標準」的修法動態
留下 Email,「申請許可設立調頻廣播電臺審查費收費標準」的修法動態有新表決或動態時,我們會寄摘要通知你。免費、可隨時退訂。

延伸

所有法律科技通訊與數位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SS 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