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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許可設立調頻廣播電臺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2條

本標準所定審查費,以新臺幣計算,其費額如下: 一、申請設立乙類調頻廣播電臺或分臺者:每件十五萬元。 二、申請設立甲類調頻廣播電臺者:每件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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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