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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許可設立調頻廣播電臺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廣播電視法第五十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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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標準所定審查費,以新臺幣計算,其費額如下:一、申請設立乙類調頻廣播電臺或分臺者:每件十五萬…第3條依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資料,並於限期內送達者,不另收費。第4條審查費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溢繳外,不得要求退費。第5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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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