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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 第12條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12條
第 二 章 農作產銷設施
申請農作產銷設施之容許使用,其經營計畫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設施名稱。 二、設置目的。 三、生產計畫。 四、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 五、現耕農業用地及經營概況。 六、現有農機具名稱及其數量。 七、設施建造方式。 八、引用水之來源及廢、污水處理計畫。 九、對周邊農業環境之影響。 十、農業事業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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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1條
於山坡地範圍內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依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規定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得…
「農作產銷設施」的其他條文
第13條
農作產銷設施分為下列各類:一、農業生產設施:指供農業直接生產及經營之設施。二、農機具設施:指…
第14條
申請設置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所定農作產銷設施符合下列條件者,經檢具經營計畫,申請…
← 第11條
看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全文
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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