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 第14條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14條

第 二 章 農作產銷設施
申請設置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所定農作產銷設施符合下列條件者,經檢具經營計畫,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其設置基準或條件不受附表一規定之限制: 一、具農產品產、製、儲、銷實績。 二、配合政府政策發展農業。 申請設置前條第一項第六款農糧剩餘資源循環設施,經檢具經營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專案核准,得不受下列規定限制: 一、設置農業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設施所坐落農業用地土地面積之百分之四十。 二、設施興建高度不得超過十四公尺。 依前二項規定申請容許使用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初審後,應轉陳中央主管機關複審。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邀集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組成審議小組為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4條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規定取得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及依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核准工廠登記之農業…

「農作產銷設施」的其他條文

第12條申請農作產銷設施之容許使用,其經營計畫應敘明下列事項:一、設施名稱。二、設置目的。三、生產計…第13條農作產銷設施分為下列各類:一、農業生產設施:指供農業直接生產及經營之設施。二、農機具設施:指…
← 第13條看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