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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 第27條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27條
本辦法所稱綠能設施,指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第三條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太陽能、風力及非抽蓄式水力設施。 前項綠能設施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得設置於農業用地: 一、結合農業經營。 二、減緩嚴重地層下陷地區之農業用地地層持續下陷。 三、避免受污染農業用地生產或經營特定農產物,影響食品安全。 依
第二十九條
及
第三十條
規定申請綠能設施之容許使用者,搭建基樁應以點狀方式施作,不得改變原地形地貌,並維持適當日照穿透,以避免影響土壤地力,且不得影響鄰地之農業使用與生產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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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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