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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設施之種類如下: 一、農作產銷設施。 二、林業設施。 三、自然保育設施。 四、水產養殖設施。 五、畜牧設施。 六、休閒農業設施。 七、綠能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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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